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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老師罷工-儘速制定:「罷工期間-學生安全危機處理措施」
「全國家長會」應制定:
「罷工期間-學生安全危機處理措施」
罷工期間:教育行政與家長-聯合維持
「學生基本安全」與「校園危機處理」。
「不罷工! 組工會幹什麼?」
老師將「罷工」是「事實與法訂權力!」
問題是:何時?會「發動罷工」?
教師可組工會 立院通過條文
教評會減教師 避免「師師相護」
【聯合報╱記者薛荷玉/台北報導】 2007.12.06 03:30 am
教育部指出,行政院會昨天通過的「教師法」修正草案,包括把教評會組成的教師比例由二分之一降到五分之二,未來可避免「師師相護」,將能更有效地處理不適任教師問題。
很多學校都有不適任教師,但要讓不適任教師「走路」卻是難上加難,包括教評會及以上的申訴管道,常由教師「把關」,除了「師師相護」,也有老師不願得罪人,或在被恐嚇的情況下,難以作出解聘的決定。
教育部次長周燦德說,「教師法」修正草案修正高中以下學校教評會組織條例,將未兼行政教師之比例由現行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向下修正為不得少於五分之二,增訂家長及社會公正人士不得少於五分之一的規定。
草案並增列若學校怠於處理不得聘任、停聘、解聘或不續聘的教師時,地方教育局可主動介入處理。此外,草案也調整申評會委員結構,將未兼學校行政職務的教師比例由現行三分之二降為三分之一,增列法律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2007/12/06 聯合報
教師法修訂 教師不得罷教
【聯合報╱記者李順德/台北報導】 2007.12.06 03:30 am
行政院會昨天通過「教師法」修正草案,增訂「教師及教師會不得採取罷教及其他阻礙教學正常運作或對抗的爭議行為」,違反者由主管機關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行政院認為,這項法源有利維護學生受教權和社會安定。
修正草案也明訂各級主管機關或學校,不得因教師擔任教師會職務或參與其相關活動,予以不聘任、解聘、減薪或其他不利處置,違者處以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據了解,教師的「罷工」行為,不在工會法明定,而於教師法中規定。
這次修法也增訂教師團體協約簽訂方式、協商主體、申請調解條件、調解人選定、調解程序、調解不成的處理方式、建立調解人名冊等規定;並且明訂教師及教師會不得採取罷教,及其他阻礙教學正常運作或對抗的爭議行為。
教育部表示,此次修法將各級學校教師的資格與審定、聘任、權利義務、待遇、進修、評鑑、進階、退休、撫卹、離職、資遣、保險、教師組織、申訴等事項予以規範,並有效處理不適任教師問題。修正草案獲行政院會通過後,將送立法院審議。
教育部指出,此次修法重點包括:合理調整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評會組織、增訂各主管機關、學校辦理聯合徵選的法源依據,以及主管機關得逕行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得聘任、停聘或不續聘教師的權責等。
此一草案還增訂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鑑的依據,以及主管機關得實施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進階制度等。
【2007/12/06 聯合報
教師可組工會 立院通過條文
【聯合報╱記者薛荷玉、曾希文/台北報導】 2007.12.06 03:30 am
立法院昨朝野協商,通過開放教師組工會的條文,教育部表達遺憾。全國教師會理事長吳忠泰則說,工會法第四條是還給教師籌組工會的權利,行政院卻在同一天快速討論教師法修正草案,不讓教師罷工,意在拖延防堵搪塞。
行政院討論教師法修正草案並達成共識,火速送立法院審議,其中仍明文教師、教師會不得罷工,吳忠泰無奈地表示,罷工應該是中性的,別汙名化,老師們也需要轉型正義。但他表示,基於對民意機關的尊重,立法委員們若認為教師不能罷工,他也只能接受。
教育部次長周燦德表示,一旦教師可組工會、甚至罷教,受影響的是廣大的學生及家長,誰來幫他們說話?且全台有25萬教師,只有9萬人參加全教會,他們的主張不能代表多數的教師,請立委們在二讀時,也要考量其他人的立場。
周燦德表示,現行的工會法與教師法有很大的差異,比如說老師組工會後,一所學校的校長、教務主任是勞方、還是資方?就有爭議,如果說校長是資方,教師代表可以選校長嗎?豈不是讓勞方來選資方?屆時恐怕只有真正的資方,即縣市教育局才能派任校長。
周燦德說,立法院的協商只以附帶決議方式通過教師不能「罷教」,但附帶決議是由現任全教 會長 承諾,下任全教 會長 不見得會依附帶決議行事。並強調若該條文未來完成立法,教育部將全面修改教師法規,屆時教師將不能選校長、也不能組教評會。
【2007/12/06 聯合報
中國時報 2007.12.06 
工會法修正案 朝野共識 教師可組工會 罷教權不開放
高有智、江慧真/台北報導
 「教」出聲▲朝野協商工會法修正案5日達成共識,教師可組工會,但罷教權則不開放。  立法院朝野協商工會法修正案五日達成共識,除現役軍人外,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的公務人員可享組工會權利,但教師的罷教權暫不開放。行政院會同時也通過「教師法」修正草案,確定新增教師及教師會不得採取罷教,或其他阻礙教學正常運作或對抗的爭議行為,違者最高將處以新台幣三十萬元罰鍰。
 行政院版「教師法」修正草案共九章七十七條,規範各級學校教師的資格審定、聘任、權利義務、教師組織、申訴等,並有效處理不適任教師,包括行為不檢、性侵害或精神疾病等,並強化教師勞動權益,明確區分教師救濟管道。
 草案中第十八條明定,曾犯貪、內亂外患和性侵害經判刑確定者,以及罹患精神病尚未痊癒者,不能勝任教育工作者,均不能聘任為教師。如果受拘役或因案被通緝或被提起公訴三年以上者,或涉嫌行為不檢、性侵害性騷擾情節重大者之教師,學校應予停聘。
 此外,第五十九條中增訂,教師不得為罷教,及其他阻礙教學正常運作或對抗爭議行為;如果違反規定,可罰六萬到三十萬元。學校也不能因為老師發起或參與教師會組織,與以解聘或減薪等不利的待遇和處置;違者也將罰二十萬到一百萬元。
 另立法院也對工會法進行朝野協商,確認教師可組工會。不過,民進黨團對此條文內容持保留態度,在本會期是否能三讀通過仍有變數,民進黨協商代表黃淑英雖然簽字同意,但仍對「教師無罷教權」未明列條文,表示異議。
 提案立委賴幸媛則說,「教師無罷教權」朝野都有共識,可以另做附帶決議,一年內配套完成勞資爭議處理法和團體協約法等相關修正,貿然放在工會法於法制體例不合,各黨團協商代表也都已經簽字,民進黨團幹部不該繼續杯葛。
 朝野協商昨天也同意,未來外籍勞工也可以選為工會理事、監事等幹部,不受現行工會法,工會理監事須具中華民國國籍身分的限制。
 立法院昨天協商共識條文規範,勞工應依工會法組織工會,但現役軍人及國防部所屬軍火工業員工,不得組織工會。此外,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公務人員的結社組織,則依其他法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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